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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台湾人的一篇东东,供参考——《談臥底偵查 》(人气:617)
 楚魂楚魂
1 楼: 台湾人的一篇东东,供参考——《談臥底... 03年11月12日01点45分


談臥底偵查

最近連續在報紙看到有關臥底偵查的報導,一為美國F B I根據新簽定之台灣美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F B I欲派員為毒品案件實施臥底偵查。一為法務部有意為「臥底偵查」立法提草案;警察大學也在今年四月二十六日舉辦警政倫理學術研討會,其中討論到「臥底偵查」有關問題。非常欽佩學校能及時注意到本問題,也感受到法務部對該題目有深入之研究。個人退休已久且未研究過什麼是「臥底偵查」,但無論如何,「臥底偵查」必將以司法警察中之我警察為執行主體,故在立法之際,將負執行責任之警察人員應多表示意見,俾供立法之參考,並冀望日後執行時能順心應手。因此,謹借警光一角自實務方面為一輪廓性探討,藉以拋磚引玉,只盼能獲得大家的重視與回應,讓法令更臻完備、執行者從容以赴,安全有效達成任務。

如何做到真正的臥底
依據F B I臥底偵查作業要點〈Undercover and Sensitive Operation Unit Attorney Generals Guidelines on FBI Undercover Operation〉II定義所示:
A、臥底偵查〈Undercover Activities〉,指FBI、或地方政府單位所屬之執法人員與聯邦調查局聯合辦案時,採用假名或偽裝身分進行之偵查活動。
B、臥底作為〈Undercover Operation〉,指臥底人員在特定的時間內所從事之一系列相關的臥底偵查。本作業要點所謂之「一系列相關臥底偵查」通常指的是臥底人員與被偵查當事人有三次以上之接觸。然而,在特殊情況或預算會計上的原因,臥底專案下之臥底偵查的接觸次數則可不必考量。
C、臥底人員〈Undercover Employee〉,指FBI人員、聯邦政府、州政府、或地方政府所屬之執法人員在聯邦調查局之指揮控制下進行的特殊偵查,其與聯邦調查局之關係不能為第三者所知悉,並使用假名或偽裝身分進行臥底偵查。
可見臥底偵查要有掩護的身分、長時間潛入犯罪組織、監控特定對象,蒐集犯罪資訊,甚至如何導引適當破案機會之特性與任務。因此,實施臥底偵查的基本要件首先就是如何隱藏身分。
隱藏身分,首先談如何改姓換名,一個人的「姓名」資訊與來源,大概可分為:
一、基本資料
姓名從向戶政單位辦理出生登記,則記錄於戶籍登記簿開始,而後隨年齡長大,分別記錄於各級學校、兵役、服務處所、醫院、金融、稅捐、財產、交通…暨同學錄、各類證件(照)等與生活上數不盡的相關機關單位處所,必然留下痕跡。這些資料假使僅將楊××改為黃××(按照戶籍法可從母姓)是簡單,問題在無法將「原姓名」徹徹底底塗銷,例如戶政事務所之作業,必須記錄更改原因與經過,註記×年×月××日申請更改姓名。原姓名上僅劃線刪改,旁註新姓名,該頁戶籍登記永久保留,不可遺棄,最多抽取另存。但只要有心,從檔案資料極易查明來龍去脈。
二、家族資料
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等戶籍記錄、血親關係、墓碑(個人曾經就墓碑上所刻子孫名字證實身分)、生活照片等長年、複雜、廣泛性的記錄,是否有可能切割得絲毫不留痕跡?
三、社會關係
同學、師長、同事、鄰居、宗教、社交等人際關係資料暨生活照片等相關資訊亦屬長年、複雜、廣泛性。又這些關係要不要繼續維持,若否,如何歸「零」?
四、隱私關係
1、家庭生活能否維持,要不要搬家,環境要不要轉移?
2、家屬姓名是否應隨你的新身分更改,叫慣的稱呼會不會不留心脫口而出。
3、家屬生活習慣、文化(如書籍、紀念品…)是否隨你的新身分改變?你的生活起居糜爛、不正常,沾上「江湖文化」,口氣不雅,吃起檳榔、香煙,玩起賭博、甚至毒…。家人能否接受?配合得天衣無縫?
其次談到偽裝身分。一個人之「身分」資訊與來源,大概與「姓名」相同,且相關連。只是所涉範圍較狹窄,假使能夠「變臉」(如不顧慮「倫理」問題,在醫學發達的現世紀,整容、去除身體上特徵並非困難),偽裝身分反較容易。否則如同改姓換名,困難仍重重。尤其台灣不像美國警察來源多元化,各州警察人事並無交流,人員互不認識,與不同州居民接觸機會更少之又少,自然被認出之機率不高。台灣則不然,只要有姓名、相片,運用一些管道,不難從警大、警專兩校暨警政單位查出某人是否警察出身。最近就有一位女警佯裝搖頭族,欲向販賣「搖頭丸」之藥房購買,因出示健保卡,從卡上記載之投保單位代號被識破身分。筆者個人為例:不說在台灣,每到國外一定被不相識的台灣觀光客認出,任何人只要生活於斯,在如此狹窄的台灣,隨時隨地被認出的機率甚高。

臥底偵查可能面臨之實務面
一、臥底探員人選應具備條件
1、外表上,遴選相貌平凡者,長相突出或外表顯眼者應避免。
2、內涵上,除絕對之忠誠度外,應具機智、靈活、冷靜、沉著的頭腦,敏銳果斷的觀察力、判斷力、推理力,細膩、周詳的記憶力、注意力、思考力,靈敏、機智的反應力,敏捷的行動力、強韌的耐力與毅力、責任感、融洽性,並能任勞任怨個性者。
3、特殊技能專長,視臥底對象從事之行業性質,具備多項熟練技能專長配合,便於偽裝,做什麼像什麼,更容易取信、生存。如當船員,至少會操作纜繩,混入賭場就能玩幾手,喝酒要有身醉心不醉本事。
具備上述條件人員當然不易挑選,較緣木求魚更難,平時應多加考核。

二、訓練方面
甫告實施之際,國內必然欠缺訓練方面之一切,如:有關訓練之人選、地點、內容(如各項法律知識,跟蹤監視、竊聽、情報傳遞、各類科技技術、處事應變技巧、江湖文化、求生術等特殊偵查能力)、師資、教材、甚至遭淘汰人員管理…等等。因此,在無法自訓之下,為從長計議,勢必選派人員接受國外專長培養。且鑑於臥底任務艱難,必須以情報人員水準嚴格實施,成本之高不難想像。當然訓練亦造成多一層的社會關係,如何管制又是一大問題。

三、執行要領:
因無實際從事臥底偵查經驗,僅為摸索性之推測:(前曾策畫之許金德案,尚難稱為臥底偵查)
1、打入方式、時期、階層
(1)打入之先決要件,為如何取得對方信賴。經該集團成員介紹或製造機會自然潛入,當可行之,但不宜操之過急。否則,必被警覺性極高之不法份子察覺企圖。
(2)如何選擇潛入時機,在對象犯罪預謀階段,準備階段,著手階段或完成階段,應視個案狀況而異。
(3)打入階層可分為基層、中層或高層核心。其中以基層最易打入,但冒險性與違法機會高。需憑本事、實際行動、表現等取信,恐怕要你販毒就得販毒,要你殺人就殺,唯命是從。相同地,打入中、高階層亦有各該階層之條件存在,如何選擇需要費一番周章,視客觀情況而定。
2、臥底偵查員之年齡、身分
隨打入方式、時期、階層之不同,人選身分年齡亦不同。例如:打入基層之偵查員年齡要輕,勤動、聽話即可。但打入中階層者,年齡則不宜過輕,且具有某程度之社會經歷,始可適任。高階層核心者,不但年齡適當、處事能力亦強並具有相當社會關係始能打入。
3、臥底偵查實施期限
實施臥底偵查時間究竟需要多久,當然視案情而異,惟需要實施臥底偵查之案件,不難想像應屬重大刑案。若實施時間短暫,且臥底偵查員身分執行一次或幾次即告曝光,從訓練成本而論,恐得不償失,並以次少時久,曝光機會較少。FBI作業要點為:若不延長授權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我國國情不同,且跨國犯罪日增趨勢下,期限如何限制,亦應斟酌。當然,期限過久,亦有曝光或臥底偵查員心志動搖變節之可能,應予防範。
4、臥底偵查預算
臥底偵查員因工作需要,應提供刑事活動費備用。其預算如何編列(額度多寡、又賭博、上酒家、招妓…甚至吸毒、養女友等費用可否編列),如何支應(一次或定期、匯入帳戶、預支或憑據取款),如何核銷。江湖間,以花費金錢充面子,開銷繁浩無度,入鄉隨俗,不能不從,為該偵查上必要且不可或缺之開銷。該預算之編列與一般刑事活動費有別,應從優從寬,否則偵查無法執行。
5、江湖文化特質
所謂「江湖」,包括黑道暨從事特殊不法活動之犯罪體而言。稱「黑道」範圍狹小,謂「犯罪體」又過濫,因此稱為「江湖」。其有下列特殊文化不能不知:
(1)呈組織科層性、集權性與持續性,具指揮系統。成員特定、家族化,輩份分明,忠誠、守密、服從性高。講義氣,重體面,散財如水。袍澤情深,層層照顧,互依相挺。
(2)冒死刑、無期徒刑或感訓處分等嚴刑峻法代價,從事各類不法活動,因此,層級結構嚴密,極權領導、暴力控制,成員考核深入而細密。運作企業化,活動隱密。紀律嚴厲,痛忌變節、出賣行為(所謂之『抓耙仔』)。
實務上,風聞南部某治平對象,因其手下被警察運用提供有關某重大殺人案兇手情報,除該愛將被捕法辦外,本人亦遭檢肅加上教唆罪嫌。一怒之下,遙控報復,終在對岸祭以私刑—處死。
若臥底偵查員,費盡心思,順利打入,獲得認同、信任,待之如手足,萬一被察知你是『抓耙仔』,其後果當然不想可知。或許有人駁謂:當警察就不要怕死,警察本來就要冒險患難,否則就不要當。個人所言非聳人聽聞或潑冷水,意在提醒注意其高危險性,料敵從嚴,應列執行上之考量。
5、線民、協助民眾之運用與保護
臥底偵查任務,本來就是從事情報蒐集工作,仍需線民提供情報或民眾任何之協助,並依據「警察偵犯罪規範」「警察機關獎勵民眾提供犯罪線索協助破案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實施。惟該等規定恐不適合運用於臥底偵查,有待充實或另訂辦法,以期更完善。至於如何有效保護其安全?「證人保護法」是否能完全適用?務要滿足協助民力之安全保障,以增加信心,樂意協助。
上例所提之秘密證人在台灣即被追狙,雖然請求保護,但見警察不積極,身感危險逼得遠走大陸暫避風頭,未料仍然逃不了追兵報復斃命。據說其家屬不想報、更亦不敢吭聲,只有認了一途。如此,會有任何人願挺身而出,捐軀協助辦案嗎?
6、臥底偵查員之保障與照顧
臥底偵查必定涉及犯罪暨行動上之危險性,其阻卻性與迴避如何規範?
(1)臥底偵查,原則上不得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行為,但為保護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安全、緊急避難必要,不得已之行為;因打入犯罪組織,取信於人,而為觸法之行為;或設陷誘使他人犯罪獲取犯罪證據……等行為,應依刑法第二十一條之依法令之行為或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行為不罰。惟如何限制相關行為、該行為前後應否向相關單位報核、如何完成程式等應予從寬規範。(有人建議以「一般民眾」從事臥底偵查,若一旦立法其法律責任如何阻卻,亦應周詳考量)。
(2)臥底偵查為高危險性偵查作為,除有個人生命危險、財物(或務)損失、名譽損害、或其他造成之任何傷害外,甚至毀掉其前途,亦可能殃及家人或其他無辜者。除了防範危害之發生,核准實施臥底偵查時,應考量相當之風險限制。對可預知之高危險度行為,應以生命「安全」為唯一考量因素,慎重取捨。留得青山在,不怕沒柴燒。而萬一遭遇任何損害或不幸,應有優厚之憮恤慰藉,令執行者無後顧之憂,赴湯蹈火在所不惜。
(3)任務完成後,臥底偵查員如何安置?留原單位或調另一單位、是否另接新任務,可行性如何?又如何恢復原姓名身分,恢復後安全性與保密性如何?若僅執行一次,成本是否過高?……難解問題如山,應周詳考慮萬全之因應措施。
7、臥底偵查作為之範圍與核准權限
臥底偵查,應以特殊重大犯罪為限。其範圍如何規範?以美、德等實施國家為例,前者並未明文列舉或概括訂定;後者則法有明文規定,足以參考。另審核委員會如何組織?由檢警共同組成?應多方研討,並提位階,便於慎重審核。切勿如××審查,層次、人員等務必精簡,以維絕對保密。毋忘「保密」就成功一半。
8、臥底偵查作為之指揮、監督與支援
臥底偵查人員一旦出勤,猶如斷線之風箏,極難掌控。因此,無論是指揮、監督與支援,其先決條件為如何維持雙方之聯繫;是否有機會?方式如何?與何人?各種通信設備可否使用?定時定點或隨時?緊急狀況如何及時傳遞?使用密碼?遞紙條?……聯繫方法多,但困難亦多。端賴運作技巧(如跟蹤監視技術……等)是否熟練,配上運氣、時機,否則難!
臥底偵查,因案情瞬息萬變,偵查作為是否要調整?偵查行為是否逾越必要程度、有否困難、須否支援?安全有無顧慮?應切實掌控,俾以及時提供支援、保護,維護執行之適法性與人員生命安全。
四、其他
如設陷偵查、適用犯罪案類、法庭作證、任務完成後遷調,執行中檢警聯繫……等等,很多細節未能一一提到,宜參考美、德等執行國家做為訂定規範可能要邊做修正,但真不希望見到以我兄弟寶貴的血軀,換取「經驗」做為修正之資訊。

臥底偵查僅有一次機會
偵探片「007」的詹姆士龐德,其表現令人嘆為觀止,正是臥底偵查人員之榜樣。但可別忘了,「007」是演戲,錯了或不滿意可以「重來」,臥底偵查則僅限一次機會,一失誤全盤皆輸,不但絕無可能「重來」,有時連「命」也難保。是故:完備的規範、嫻熟的偵查技術、相當的保障、優渥的補償是絕對不可或缺。
最後,有人問我,對「臥底偵查」的看法如何?為破案,任何偵查犯罪方法一點也不能少。「警察偵查犯罪規範」01003規定:「民主、法治、科學、人權為警察偵查犯罪應遵守之原則」,其中「人權」當然包括偵查人員在內。因此,臥底偵查除執行人員之安全外,更應遵守該規範及相關規定執行。另偵查犯罪,亦應講究經濟性,若以高危險性、高成本、低使用度而論,個人的回答很簡單:臥底偵查是有其必要性,但以台灣目前之環境、地域狹窄等條件下,不適合實施!
不知讀者看法如何?請多表示高見。

(作者為前刑事警察局長,目前已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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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魂楚魂
2 楼: Re:台湾人的一篇东东,供参考——《... 03年11月12日01点59分


【楚魂在大作中谈到:】
其先決條件為如何維持雙方之聯繫;是否有機會?方式如何?與何人?各種通信設備可否使用?定時定點或隨時?緊急狀況如何及時傳遞?使用密碼?遞紙條?……聯繫方法多,但困難亦多。端賴運作技巧(如跟蹤監視技術……等)是否熟練,配上運氣、時機,否則難!




此文就一般卧底的介绍是比较全面的,其实单就这点也可以看出近来热播的《无间道》一片中在技巧上确实还有一些经不起推敲的地方的,那种接头方式酷倒确实酷,只是太不安全了一点,结合本版早期一篇关于如何接头的贴,不知对这方面有兴趣的朋友能给梁朝伟同志何种建议(特别是针对这种随时可能跟踪和监视的背景下)?要不是他们那种低劣的接头方式,他的老大黄SIR(好象是吧,这部片看了几个月了记不太清了)也不至于死得那么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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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ovepealovepea
3 楼: Re:Re:台湾人的一篇东东,供参考... 03年11月15日19点57分


版早期一篇关于如何接头的贴是哪个帖,我找不到,是不是在太底下了,不好找?






-我就是我,晶莹透皙!
-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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